第110章 崇高與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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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法制文化叢書》之二的創(chuàng)作,比完成該叢書之一更困難。因為越往后寫,想的問題越多,越深,越廣泛。 生活得更美好,這是人類共同的愿望。 創(chuàng)造美好生活,這是人類共同的目標(biāo)。 崇高的人,往往是犧牲自己的美好生活,讓別人生活得更美好。 渺小的人,則往往是損害、破壞別人的美好生活,讓自己生活得更美好。 依我們之見,法律則將人們的行為介乎這兩者之間,既不要你犧牲自己的利益,去換取別人的幸福;也不要你損害別人的利益,換來自己的幸福。公眾之間,過一種平靜、和諧、正常、有序的生活。各得其樂,各享其美,互不侵害,互為照應(yīng)。 說到底,法律對人的要求并不苛刻,并不因為你身體狀況差,而守法困難;也不因為你文化水平低,而守法不易。法律要人們做的,如同分辨黑白一樣的簡單。打個也許是不恰當(dāng)?shù)谋扔?。法律與人,如同汽車與公路,火車與鐵軌,飛機(jī)與跑道,輪船與航標(biāo)。是平平安安、快快樂樂;是粉身碎骨、慘不忍睹,就在寸步之間或分秒之差。 法律就是公路,法律就是鐵軌,法律就是跑道,法律就是航標(biāo)。公開公有,公正公平。誰要搶先或越出,誰要隨意或胡來,誰就要為此付出代價,受到懲罰。 人們追求美好的生活,決不能越出自己的公路、鐵軌、跑道、航標(biāo)。在屬于自己的路面、軌道、航線上奔跑、馳騁、飛翔、航行,前頭是風(fēng)光無限,后頭是歡歌笑語。 一旦車禍、空難、海難發(fā)生,無法彌補,無力挽回,只能捶胸頓足,長吁短嘆。一旦違法犯罪行為形成,或個人被侵害,或家庭遭破壞,或單位受到巨大損失,或國家承擔(dān)損毀性災(zāi)難。盡管對違法犯罪分子依法判處重刑或極刑,然被害者的生命無法重活一次,遭破碎的家庭難以重圓,已損毀流失的單位財產(chǎn)、國家資金均不能追回。 所以,預(yù)防違法犯罪,比懲治違法犯罪,從這種意義上說來更為重要,更為緊迫。 我倆將《法制文化叢書》之二《錢與法的碰撞》奉獻(xiàn)給社會和廣大讀者,目的正在于此。讀者朋友若能與我倆產(chǎn)生共鳴,我倆則感到莫大的安慰。 (與國家二級作家陳雙娥合作) 1998年7月25日于長沙火星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