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節(jié)
但兩稅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病。 其一,稅外加征,使人民負擔逐漸加重。本來按照制度,各項賦稅均已納入兩稅之中。事實上兩稅法行之未久,政府財力就出現(xiàn)匱乏,于是常常巧立名目,加征稅課,以增加稅收。德宗建中二年(781年)五月,“以軍興,增商稅為什一”。建中三年(782年),淮南節(jié)度使陳少游請在本道兩稅之上,“每一千加二百”,得到德宗的批準,并下令各道一體實行。貞元八年(792年),劍南西川節(jié)度使韋皋奏請“加稅什二”,隨后兩稅數(shù)額不斷提高。 其二,配賦不均。兩稅法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shù)為準,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舊有數(shù)額進行攤派。但由于戰(zhàn)亂,田畝數(shù)變化很大,而仍以舊額攤派賦稅,顯然是不合理的。 其三,折錢納物致使人民負擔隨幣值的波動而波動,不穩(wěn)定。兩稅法實行初期,錢輕物重,物價較高,后來由于物價不斷下跌,貨幣稅額不變,造成錢重物輕,人民負擔就自然加重了。陸贄上疏說:“往者納絹一匹,當錢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納絹一匹,當錢一千五六百文,往輸其一者,今過于二矣。雖官非增賦,而私已倍輸,此則人益困窮。” 正是在各方面壓力之下,兩稅法在實行20余年以后,以錢計稅的做法漸漸被取消,還原為過去的實物計稅。其實,在唐中期已有開始從實物地租逐漸向貨幣地租轉化的趨勢。既然出現(xiàn)貨幣地租這樣一種榨取方式,就可能被封建統(tǒng)治者利用。 其四,資產(chǎn)難以估算。兩稅法是按照戶等納稅,唐朝三年一定戶等。三年之中,戶等升降很大,戶等不能隨時調(diào)整,而戶等依據(jù)資產(chǎn)而定,資產(chǎn)有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之分,動產(chǎn)的數(shù)額也很難準確估算。這使得兩稅法的漏洞很大。從本質上說,兩稅法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不是兩稅法特有的,根源在于封建制度本身。只要封建制度及其社會根源存在,任何稅制改革都難免類似的命運。 另外,兩稅法對北方民戶遷徙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眾所周知,安史之亂時期是我國歷史上繼魏晉南北朝之后的第二次民戶大遷徙時期,以北方民戶南遷為主。關于該時期民戶遷徙的原因前人做過很多的研究,資不累述。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安史之亂平定后,兩稅法實行時仍有民戶遷徙,而且規(guī)模越來越大。 陸贄在德宗元年間《論兩稅之弊須有厘革》奏議中指出:“唯以舊額為準,舊重之處,流亡益多;舊輕之鄉(xiāng),歸附益眾?!睆年戀椀脑捴?,我們不難看出,安史之亂后的民戶遷徙與兩稅法的實行有著必然的聯(lián)系。建中元年施行兩稅法時,朝廷規(guī)定“每州各取大歷(767—779年)中一年科率錢谷數(shù)最多者,便為兩稅定額”。而且“大歷中非法賦斂,急備供軍、折估、宣索、進奉之類者,既并入兩稅矣”。 這樣兩稅法實行后,各道、各州每年上繳朝廷的賦稅,不僅是大歷14年中上繳最多的一年的稅額,而且將過去臨時攤派,向各道、州“宣索”,以及各道、州和百姓的負擔加重,對定額重的地區(qū)尤為不利。各道、州的定額有輕有重決定于舊額的有輕有重。 問題在于實行兩稅法時簡單地以舊額為征收的定額,沒有依據(jù)實際情況進行調(diào)整和平衡。陸贄指出“謀始之際,不立科條”,使臣至各地又“專行其意”,“逮至復節(jié)于朝,竟無類會裁處”,“其于踳駁,胡可勝言!” 這就是說,黜陟使在出發(fā)前并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只有黜陟使主觀決定,回朝復命時,又沒有加以平衡,結果乘桀錯雜就不待言了。以輕重不一的舊額為定額,勢必造成“舊重之處”民戶流向“舊輕之鄉(xiāng)”,這是兩稅法后民戶遷徙的根本原因。以舊額為定額,對“舊重之處”的長吏是個極大的壓力,迫使他們想出對策。 “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戶,或恐務免正稅,減克料錢(即罰俸),只于見在戶中,分外攤配?!边@以渭南縣最為典型。李渤指出:“渭南縣長源鄉(xiāng)本有四百戶,今才四十余戶;閿鄉(xiāng)縣本有三千戶,今才一千余戶。其他州縣,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于攤逃,約十家內(nèi)有一家逃亡,即攤賦稅使九家共出。稅額長定,有逃即攤?!訑傊?,戶不僅不休。”將逃戶的攤在未逃戶頭上,使原已重的賦稅更為沈重,勢必使更多的民戶出逃,以致竟然逃走了三分之二以上。可見,“攤逃”是兩稅法后民戶外徙的一個重要原因。攤逃的根源仍在于“以舊額征稅”這一做法上。 此外,“自定兩稅以來,刺史以戶口增減,為其殿最”,即以戶口增減為考察各州刺史政績的依據(jù)。這樣,增減戶口就成為各道觀察使、各州刺史的切身利益問題,結果就出現(xiàn)了各道、各州之間爭奪民戶的競爭。例如:貞元年間有些“州縣行小惠以傾誘鄰境,新收者優(yōu)假之”。在元和年間,各州刺史“招引浮客,用為增益”。這都說明兩稅法后地方長吏不僅招引浮寄客戶,甚至傾誘鄰境的土戶,以增加本地的戶口數(shù)量。這也是兩稅法后促使民戶遷徙的一個原因。 兩稅法后大量民戶離鄉(xiāng)背井,流向“舊輕之鄉(xiāng)”,進一步改變南北人口比例,還對唐后期社會生活帶來巨大影響,使得國家編戶大為減少,浮寄客戶大量增多。這不僅有社會現(xiàn)實客觀因素的存在,還有地方長吏的主觀因素。前者很容易理解,后者則有點匪夷所思。 兩稅法后,大量編民轉為浮寄客戶,并且不編入戶籍,地方長吏隱瞞戶口。饒有趣味的是,地方長吏這種行為竟被時人視為德政加以頌揚,且這種情況在兩稅法后十分普遍。各州長吏隱瞞戶口之事,并非個別地區(qū),亦非一時的現(xiàn)象。 穆宗長慶年間(821824年)韋處厚指出:“今所在戶口,都不申明實數(shù)”。他解釋說:“兵興以來,垂二十載(按:系指貞元十五年朝廷討吳元濟一事,至長慶年間,已有20年),百姓粗能支濟,免至流離者,實賴所存浮戶相倚兩稅得充。縱遇水旱蟲霜,亦得相全相補。若搜索悉盡,立至流亡?!?/br> 由此可知,各州長吏將外來的浮寄客戶隱瞞起來,目的是如遇災害,土戶無力負擔賦稅時,就可以從浮寄客戶身上征收一些錢物,以分擔土戶過重的負擔,度過難關。前揭越州貞元十年應進的綾榖中途散失,長吏準備“請新來客戶續(xù)補前數(shù)”就屬此類。這也就是被當時人視其為德政的原因了。兩稅法后的民戶遷徙還直接造成浮寄客戶從事工業(yè)者日益增多。自兩稅法以后,有眾多南人北上,北人南下,“移民”、“僑寄”。這些人在京畿、廣陵、揚州等繁華都市,從事工商業(yè)活動,活躍了唐后期的社會經(jīng)濟。 如果說安史之亂,后浮寄客戶從事工商業(yè),還是星羅棋布地散在各地,那么,兩稅法后,他們就成幫結伙地集中在一些繁華都市。在盩厔縣,他們竟然“多于縣人十九”;而揚州的僑寄工商侵街衢造屋,以致妨礙了揚州城的交通!由此可知兩稅法后浮寄客戶較前大為增多。不言而喻,他們是兩稅法后大量外徙民戶的一部分。 總的來說,在中國長達數(shù)千年的封建社會,有三次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稅制改革,即唐代的兩稅法、明代的“一條鞭法”和清代的“攤丁入畝”。其中兩稅法是最具開創(chuàng)性的一次變革,明清賦稅變革只是在其基礎上對落后稅制的完善和補充而已。 盡管兩稅法在實施中并沒有減輕人民的賦稅負擔,甚至不能使人民安定生活,但是它的出現(xiàn)打破了自西周以來傳統(tǒng)的財政思想,實現(xiàn)了從“丁身稅制”到“舍丁稅地”的巨大轉變,開創(chuàng)了一個新的稅制時代。 兩稅法中體現(xiàn)的“量出制入”,“便利”,“公平”的財政原則不僅在當時,而且在現(xiàn)在也有重大的意義,成為以后各理財家進行財稅改革所追求的目標。西方經(jīng)濟學也僅僅是到了1766年亞當·斯密才明確地提出了財政史上的四大原則:“公平,便利,確定,經(jīng)濟”,至于“量出制入”的財政原則中體現(xiàn)的財稅預算思想也具有獨創(chuàng)性,超越了西方1000多年。兩稅法的實行是土地兼并改變土地占有狀況在賦役制度上的反映,也體現(xiàn)出當時社會經(jīng)濟發(fā)生的深刻變化。唐以后的封建社會經(jīng)濟演變,基本上都是沿著這一歷史趨勢前進。 總之,兩稅法順應了時代發(fā)展的潮流,在中國賦稅制度和財政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正因為如此,兩稅法在實行后的800年里,一直是封建國家賦稅制度穩(wěn)固的基礎。 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五) “我欲廢除丁稅?!?/br> 這句話出自天下任何人口中,無疑都只能是一句笑話,但出現(xiàn)在此時的李曜口中,那就不是笑話,而是驚雷。 何知淺先是錯愕,繼而大喜:“丁稅若可廢除,右相遂成萬家生佛,高功大德,萬世無量!” 黃崇嘏本來還頗有看戲般的愜意,此刻也是臉色一變:“丁稅若廢,雖是善政,然則中樞寧不缺錢?” 王宗范本已被李曜的博學震得失魂落魄,此時也猛然一驚,忽然想起一件事,驚道:“難道右相治下,工稅、商稅已經(jīng)足抵丁稅之數(shù)了?” 李曜看了他們的反應,哈哈大笑:“丁稅之廢,某籌劃數(shù)載,備下方案沒有十套,也有八套。你等自然不知,某為何對丁稅這般痛恨……其實非但丁稅,實際上與丁稅類似的鹽稅,也在本相意欲廢除之列?!?/br> 鹽稅一出口,幾乎直接將三人驚得下巴脫臼!大唐鹽稅之重,在李曜主政之前,約占朝廷歲入六成!若廢丁稅鹽稅,朝廷以后就全指望大唐錢莊借錢度日了嗎? 黃崇嘏倒抽一口冷氣,試探著問:“右相這是要行稅制變法之舉?” 李曜點頭,沉聲道:“苛政猛于虎!稅制不改,天下永無寧日。尤其如今戰(zhàn)亂頻仍已久,苛捐雜稅多如牛毛,再不清理、變更,百姓如何生存?本相既為宰輔,當記漢時曲逆獻侯[無風注:指陳平。]之言:‘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下遂萬物之宜,外鎮(zhèn)撫四夷諸侯,內(nèi)親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職也’。而今國困民疲,若再行苛政,如竭澤而漁,豈得長治久安?實非圣王之道。我宰輔天下,論宗旨者,為民執(zhí)政;論手段者,減稅去役?!?/br> 何知淺心悅誠服,誠心贊道:“右相胸懷,知淺今日始知,千年之役,一朝敢廢!某雖無德無才,然右相若有驅策,敢不應命?” 黃崇嘏心中也是一陣激蕩,恨不得也表個態(tài)度,忽然想道:“所謂觀其言、查其行,李右相這話說得誠然極好,但他究竟是否這般去做,還須去關中看了才知。”當下便只是再贊幾句,并未如何知淺那般,恨不得掏心掏肺。 倒是王宗范長嘆一聲:“右相所言,若無虛拖之意,蜀國之敗,恐怕只在數(shù)年之間?!闭f罷一臉悵然。 李曜笑了笑,卻沒對這句略微涉及作戰(zhàn)的話置評半句。倒是王宗范自己頓了頓,又問道:“只是某實在想不明白,中樞若不收丁稅,則將兩稅法置于何地?” 其實丁稅這個稱呼,在后世更習慣于稱呼為“人頭稅”。中國古代的賦稅制度十分復雜,就課稅對象而言,有對人稅、對田稅、對物稅等等。人頭稅,顧名思義,就是以人為課稅對象的稅收。其中既包括對有勞動能力的人的課稅(如人丁稅)和沒有或失去勞動能力的人的課稅(如對兒童、老人、病殘之人的課稅),也包括對男人的課稅和對女人的課稅;既包括對人所征課的貨幣稅(如口賦、算賦、人丁錢捐之屬),又包括對人征收的徭役(如兵役、力役,以及代役金);既包括對人的直接課稅(即直接以人口為計稅對象的稅收),又包括對人的間接課稅(如鹽稅,雖不直接征之于人,但人離開鹽就無法生存,從這種意義上說,鹽稅實際上是變相的人頭稅。而當國家將鹽、茶、酒按人口攤派時,則此時的鹽、茶、酒稅就更成為變相的人頭稅了,這也是李曜剛才提出廢除丁稅的同時也要廢除鹽稅的原因。)等等。 中國歷史上的人頭稅起源于何時?就李曜所知,最早的文字記載,似乎是見諸于甲骨文中的“役”,此外,《尚書.周書.牧誓》中有“役”的記載:“弗迓克奔,以役西土?!币饧床灰糁顾麄兺侗迹ǖ轿覀兊年犖橹衼恚?,以便幫助我們(進攻商朝)。不過這里的“役”有幫助之意,還不能說是“人頭稅”。 《詩經(jīng)》中有“君子于役”篇:“君子于役,不知其期。曷至哉?雞棲于塒。日之夕矣,羊牛下來。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雞棲于桀。日之夕矣,羊牛下括。君子于役,茍無饑渴?”這里所說的“役”卻是實實在在的徭役。 《周禮》記載,“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時征其賦?!奔凑夭粯渖B檎咭n以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征收屋粟,不耕不織、游手好閑的人要按夫、家征稅?!胺蛘鳌睉付》蛑?,“家征”應指出士徒車輦,給徭役。這里的“夫、家之征”則無疑屬于“人頭稅”范疇。 據(jù)《周禮·地官·司徒》“均人”載,城郭地區(qū)20歲、身高須達7尺,至60歲,鄙野地區(qū)年15歲、身高須達6尺,至65歲的夫男,均屬征調(diào)對象。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及疾者免役。至于每年出徭役的時間,據(jù)說:“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兇札,則無力政。”這里“公旬”應理解為“平均一年”,就是說一年均征役,豐年3日,中年2日,“無年”(沒有貯備的年份)1日,兇札之年不征役。 由此觀之,“役”字的出現(xiàn),當在殷商時期,但那時的“役”是否具有完全意義的“人頭稅”,還難以斷定,或許既有“幫助”之義,也有“徭役”之意。無論如何,中國古代的人頭稅(包括稅與役),至遲應該出現(xiàn)在西周時期,或可追溯到殷商時期。 到了春秋時期,關于人頭稅的記載便史不絕書了,這就是方才何知淺說“千年之役”的意思。如管子說:“以正人籍,謂之離情也?!睍x于是乎作州兵,這里所說的“兵”就是指兵役。《國語》載:“無奪民時,則百姓富?!薄爸T侯之士來歸義者,今使復之三世,無知軍事;秦四境之內(nèi)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贝颂幍摹笆箯椭溃瑹o知軍事”就是指免除三年的兵役?!懊裼卸幸陨喜环之愓撸镀滟x”這里的賦則是指人頭稅,同時實行了口賦制度,史載:孝公十四年“初為賦”,即口賦。孟子更提出了著名的“三征”理論:“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钡鹊?。這里所說的“無奪民時”是指不要在農(nóng)忙季節(jié)征發(fā)百姓的徭役,等等不勝枚舉。戰(zhàn)國時期,商鞅變法的措施之一就是即按成年人征稅,就會使(人口統(tǒng)計)脫離實際情況。又載:齊王問“吾欲籍于人,何如?”管子對曰:“此隱情也”。意思是對人征稅就會使人隱瞞人口數(shù)量。 殷、周及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人頭稅內(nèi)容尚屬簡約,只有成年男子的丁夫之稅和徭役,且比較輕簡。秦漢之際,人頭稅的內(nèi)容逐漸繁雜且日益加重。秦承襲了商鞅變法時的“口賦”制度,漢代的人頭稅既有對兒童征收的口賦、獻費,又有對成人征收的算賦、戶賦等貨幣稅,還有包括正卒、戍卒、更卒在內(nèi)的徭役和徭役的代徭金——更賦(亦屬貨幣稅)。三國曹cao實行租調(diào)制以后,這種直接對人的人頭貨幣稅被廢除了,但是徭役仍然存在,而且增加了“調(diào)”。 “調(diào)”是以戶為單位,按人頭分攤,以實物(或帛、或布、或綿、或絹等)繳納的一種軍事征發(fā),這種“調(diào)”實際上是一種新的實物人頭稅?!罢{(diào)”與徭役并行的制度,經(jīng)兩晉、南北朝、隋、唐中前期一直循而未改,只是征收單位進行了一些調(diào)整,如曹cao規(guī)定戶調(diào)平均每戶每年交納絹二匹、綿二斤;西晉規(guī)定丁男作戶主的,每年交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婦女和次丁男的,戶調(diào)折半交納。邊遠郡縣交丁男戶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戶調(diào);北魏規(guī)定一夫一婦(每戶)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租調(diào)分別相當于一夫一婦的數(shù)量;北齊規(guī)定一床(一夫一婦)調(diào)絹一匹,綿八兩;北周、隋的規(guī)定與此大體相同;唐中前期規(guī)定綢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貴族官僚享有免納租調(diào)和不服徭役的特權。 而方才王宗范提到兩稅法,的確是問題的關鍵之一。 至唐中后期實行兩稅法之后,隨著賦役制度的變革,人頭稅制度也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即人頭稅并入地畝,但丁額不廢,人頭稅照征不誤,只是與田賦并征,而且以銀代納,變成了貨幣人頭稅。 在原先的歷史上,五代十國期間,雜稅叢集,稅及白骨。其中便有人頭稅,如后晉的趙在禮令宋州,貪暴逾制,百姓苦之。后移鎮(zhèn)永興,百姓欣賀曰:“拔卻眼中釘矣!”在禮聞之,仍求復任宋州,每歲戶口,不論主客,俱征錢一千,名曰“拔釘錢”。南唐張崇帥廬州,所為不法,嘗入覲,廬人曰:“渠伊楊不復來矣!”崇歸,計日索“渠伊錢”。明年又入覲,盛有罷府之議,人不敢實指,道路相視,皆捋須相慶。崇歸,又征“捋須錢”,此等苛雜皆屬人頭稅之類。兩宋時代,承襲了五代十國的惡稅,并有發(fā)展。但類似“拔釘錢”、“渠伊錢”、“捋須錢”的苛雜已不多見,只有“免夫錢”(即宋與金合兵滅遼時,對應出力役的人所征之稅)可屬于這種苛雜,但兩宋時期的徭役卻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 由于唐安史之亂以后,府兵制遭到破壞,到兩宋時就全面改行募兵制;一般的力役多由廂軍承擔,很少征之于百姓。所以徭役中不再包括兵役和一般力役,而僅指職役。兩宋時的職役包括:“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xiāng)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xiāng)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庇捎诼氁鄣牟钜鄯ǎò磻舻扰刹睿Π傩盏臄_害太大,所以有識之士曾多方呼吁改革,直至王安石變法始由差役改為募役(即雇役),以后司馬光又改為差役,此后,時募時差;里正、戶長、鄉(xiāng)書手之役,主要是督收賦稅;耆長、弓手、壯丁之役則屬維持地方治安;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之役則是傳送官府敕令、文書;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之役均屬州、縣之雜役。這些職役在王安石變法時,亦改為募役。募役法規(guī)定,“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隨戶等均??;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shù)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痹瓉淼膽蹜粢罁?jù)戶等出“免役錢”,原來沒有出役的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也要出“助役錢”,然后再在滿足雇資的基礎上另加二分(即多取20%)以備水旱災荒,稱為“免役寬剩錢”。于是徭役就成為了不折不扣的貨幣人頭稅。 再到元朝,人頭稅則包括科差與徭役兩大類??撇畎ńz料、包銀和俸鈔、戶鈔。其中絲料包括納官正絲和五戶絲兩部分。納官正絲(也叫系官絲)是國家取之于民,納入國庫的那部分絲料;五戶絲是國家取之于民,轉送給食邑諸王的那部分絲線、顏色等。包銀原只征于漢民,后來才對散居郡縣的回回戶征課包銀,戶科二兩。俸鈔實際是包銀的附加。戶鈔是行之于江南的稅目,它與中原戶絲一樣,不入國家財政,而入封君私囊。元朝的徭役包括兵役、職役雜泛差役三大類。兵役制度主要實行軍戶制,即簽發(fā)有丁之家,立為軍籍,世代為兵,稱為軍戶,以軍戶之丁出兵役,即為軍戶制。只有當軍卒不足,而又急需用兵時,才實行募兵制。募兵是一種權宜之計。職役是為保證國家需要而向民戶征發(fā)的專業(yè)性徭役。元朝的職役是對宋代職役的承繼,又與宋代有很大不同。其種類較宋代為繁,制度也有很大差異。站役是專為國家郵傳驛遞服務的特種徭役,匠役是專為國家制造軍器及各種手工業(yè)制品的徭役等等。主首、里正、社長、庫子、祗候、曳刺、牢子,這些都是為政府役使的差徭。雜泛差役是臨時征調(diào)的夫役或銀、鈔、車、馬等錢、物。由此可見,元朝的人頭稅既有貨幣稅,也有實物稅。 明朝初中期的徭役包括里甲之役、均徭之役和雜泛之役。里甲之役以戶計,每年由里長一人和甲長一人應役,十年之中里長、甲首皆輪流一次;值役稱當年,按次輪流稱排年,十年清查一次,重新按丁口、資產(chǎn)增減情況編排里甲順序。里甲之役主要負責一里稅糧的督催,傳達官府命令、編排各種差役等等。充里甲之役的人,必須有丁、有產(chǎn),無丁、無產(chǎn)者只作帶管而列于冊后,為畸零,所以里甲之役雖以戶計,實以丁、產(chǎn)為基礎。均徭之役以丁為主,驗丁糧多寡、產(chǎn)業(yè)厚薄以均其力,由里甲編造等第,均輸徭役,故叫均役。均徭之役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主要有祗侯、禁子、弓兵、廚役、解戶、庫子、包腳夫等等。親身服役的,稱力差,由民戶分別供給或以貨幣代輸?shù)娜鐨q貢、馬匹、車船、草料、盤費、柴薪等公用之物,稱銀差。以后力役常以銀代輸,于是銀差范圍日廣。派役時一般以丁糧資產(chǎn)的厚薄即戶等的高低為依據(jù)。戶等高的充重役,戶等低的充輕役。均徭的編審,一般與里甲編審的時間相同,即十年編審一次,也有五年、三年或二年編審一次者。雜泛之役,或稱雜差,即無一定名目,臨時編簽的徭役。一般包括三類內(nèi)容:興修水利,如治水、修渠、筑壩等;為中央政府充工役,如修城、建筑宮室、運糧、修邊防工事等;為地方政府充雜役,如斫薪、抬柴、喂馬等等。 明中后期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人頭稅又一次發(fā)生重大變革,即將各類差徭全部按土地攤入地畝,合并征收,但丁銀和田賦并沒有完全合并,只是丁銀不再以丁計課,而是以田計課。直到清實行攤丁入畝制度,丁銀才徹底并入地畝,至此人頭稅在理論上被廢除。但在實踐中,拉夫派差的現(xiàn)象,仍時有發(fā)生。如北洋政府時期兵差就是對勞動力征收的力役、實物或貨幣。 由此可見人頭稅的改革是經(jīng)過很長時間發(fā)展變化才最終廢除的,而李曜現(xiàn)在卻要“秒廢”,時間跨度約莫八百年,能不能做到?有沒有這種社會基礎? 實際上人頭稅自產(chǎn)生伊始就陷入了一個遭人唾罵的怪圈,四千多年來,幾乎罵不絕耳。但自封建社會建立以來,歷朝歷代的統(tǒng)治者,又無一不運用人頭稅作為財政的挹注。 無論別人怎么看怎么做,至少李曜覺得,從本質上說,人頭稅是對人民的財力、物力和人力的一種掠奪或剝削,是貧苦百姓的一種沉重的財政負擔。不過這種說法過于籠統(tǒng),也過于簡單,作為曾經(jīng)的“黨員干部”,他覺得還是應該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對其進行社會價值的評估,才好就事論事,“簡政放權”。 對于國家而言,人丁稅主要具備兩個積極意義:一是財政意義,二是起到調(diào)節(jié)控制人口的作用。 人丁稅的財政意義即是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在貧富分化不甚嚴重的封建社會前期,稅收適宜以人丁稅為主。其原因在前文中已作詳細說明,此處不再贅述。而隨著封建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土地兼并的加劇導致貧富差距的不斷擴大,自唐代后期起,人丁稅的優(yōu)勢逐漸喪失,越發(fā)成為官府的額外斂財手段和對廣大下層民眾的苛擾,必然結果是走向沒落直至消亡。 人丁稅的另一個作用是調(diào)節(jié)控制人口,這乃是其他稅種所無法匹及的。其中首先體現(xiàn)在控制人口數(shù)量上。增加人丁稅的稅額,就是加重納稅人與其家屬的負擔;向一個尚未成年的兒童或少年征課人丁稅,則意味著其家長將增添一份負擔。對于封建時代多數(shù)經(jīng)濟本不寬裕的農(nóng)戶而言,因而不得不在準備增添丁口時考慮這一因素。(下文南宋生子不舉的事例是一個極端的例證。)在當時自給自足的小農(nóng)經(jīng)濟下,生產(chǎn)能力和科技水平制約了人們開墾荒地的規(guī)模和糧食布帛的產(chǎn)量,物質條件的有限和人口增長的無序間往往構成尖銳的矛盾。如若這樣的矛盾光靠自然力來予以調(diào)節(jié),則必然顯現(xiàn)出滯后性和殘酷性,因而需要人類自身加以充分預見并著手協(xié)調(diào)。而人丁稅恰恰在客觀上起到了限制人口激增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減輕與延緩了人口與物質條件間矛盾的激化,促進了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反過來,減免人丁稅就意味著鼓勵人口增長。 自清圣祖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政策后,二百多年里,全國人口從不足一億激增至突破四億大關,人口普查的阻力大大減弱固然是一個因素,取消人丁稅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漢惠帝時通過向未婚女子征收相當常人五倍的人頭稅,以推動人口增長,雖采用的方法不同,其作用是相同的。)其次體現(xiàn)在控制人口流動上。人丁稅一方面可以起到控制職業(yè)流動的作用。漢代對商賈加倍征收算賦,便有著貶抑商人,抑制棄農(nóng)經(jīng)商的意圖——重農(nóng)抑商在早期封建社會可保障農(nóng)業(yè)勞動力,穩(wěn)定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另一方面人丁稅也有著控制人口地域流動的效果。上文中已提到,征收人丁稅以較為完善的戶籍制度為前提,而戶籍制度的存在,即是將人口固定于一定土地之上,限制人口任意流動,以保證稅賦得以順利征收。一般說來,歷史上征收人丁稅時期的戶籍制度較其他時期而言更為完善,可見人丁稅與戶籍制度完全是相輔相成的。 當然,任何事物均有正反兩面性,人丁稅也不例外。其導致的兩大問題是虛報戶籍、隱蔽人口的產(chǎn)生和遺棄嬰兒的現(xiàn)象。既然人丁稅是依照戶籍征收的,因而總有不少百姓在戶籍登記時虛報年齡,詐老詐小,或者干脆逃避戶口登記,以求減輕或免去人丁稅負擔。這樣一來不僅給人丁稅稅收帶來損失,還必然影響到國家的其他賦稅收入及徭役、兵役的征發(fā),也不利于國家的人口管理。針對這一情況,歷代統(tǒng)治者往往投入大量人工財力來仔細清查人口,核實人丁身份,并制訂嚴厲的法律,對脫戶漏口、隱瞞不實的當事人及負有責任的基層頭目依法懲處。大規(guī)模的清查工作固然取得了相當?shù)膶嵭Вㄗ?),但其花費的成本也相當高,對百姓的日常生產(chǎn)生活也造成不小的影響。而隨著土地兼并的加劇和貧富差距的擴大,破產(chǎn)的農(nóng)民越來越多,他們或投充地主豪強成為佃農(nóng),或離開故鄉(xiāng)淪為逃戶,人丁稅的征收就變得越發(fā)不現(xiàn)實了。 遺棄嬰兒是人丁稅的另一消極作用。東漢末年稅賦繁重,“產(chǎn)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chǎn)?!保ā读懔晗荣t傳》)在南宋時期的農(nóng)村,則出現(xiàn)了“生子不舉”的現(xiàn)象,即生了孩子多不養(yǎng)育而將其溺死或遺棄。這種做法既與傳統(tǒng)的“多子多?!庇^念相悖逆,也為當時的法律所不容,但“生子不舉”卻成了南方各地民間相當普遍的自發(fā)行為,其原因何在?推其緣由,恐怕南宋朝廷征斂身丁錢乃是導致這一行為的重要因素。南宋時代自始至終身丁錢的稅額都堪稱重負,史載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兩浙身丁錢額,歲為絹二十四萬匹,綿一百萬兩,錢二十萬緡,是政府一筆相當可觀的收入。不少地方因田稅不足,賴身丁錢以補常賦,往往尚未成丁,甚至十二三歲便開始征收。貧苦農(nóng)民不堪重負,在無法逃避戶口清查,又無法避孕的情況下便采用“生子不舉”這一最野蠻、最原始的辦法。我們發(fā)現(xiàn),“生子不舉”最嚴重的地區(qū),恰恰是“身丁錢”負擔最重的地區(qū)。(注6)“生子不舉”是人丁稅負面作用的極端事例,極大影響了當時人口的繁衍,對社會的經(jīng)濟、思想、道德各方面為害甚大。 至于李曜為何要取消人頭稅,是因為從很大程度上來說,他并不擔心“人口爆炸”,他對于今后大唐江山鞏固之后的制度有一個很系統(tǒng)的設想,其中正有不少,需要足夠的人口才能實現(xiàn)。因此他在考慮如何才能快速繁衍人口的時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清朝時的“攤丁入畝”。 李曜從不認為康熙、乾隆等皇帝算什么“大帝”,但他對康熙、雍正朝的“攤丁入畝”政策被稱為“良法美政,歸于大同而無業(yè)貧民永沐”并無異議,這一制度作為中國田賦制度改革的典范而載入史冊,在李曜看來也是實至名歸。故各種文獻如清三通、清會典等都有記載,對其大加贊揚。它在中國歷次賦稅改革的實踐中,的確有著劃時代的地位。 但再好的政策,如果對應的社會情況不同,實施出來的效果就完全不可同日而語。李曜是希望通過變法讓大唐鞏固、富強,但絕非想做第二個王莽,變法失敗、死于非命。 然而攤丁入畝為何被他認為可行,以至于已經(jīng)開始著手準備“廢除丁稅”甚至鹽稅了?比較一下就有答案。 首先,從其實施的歷史背景來看,“攤丁入畝”政策萌發(fā)于“一條鞭法”之中,普及于雍正初年的全國各省,是明代差徭改革的繼續(xù)和發(fā)展。這次稅制役法的改革,其中心內(nèi)容是將過去的丁役銀、人頭稅合并到田稅銀里,一起征收。早在明代中期,由于官府對徭役的橫征暴斂,再加之自然災傷,使得農(nóng)民大量逃亡,從而造成多達萬石稅糧(相當于全國稅糧的十分之一的遺荒田的產(chǎn)量)的損失。向稱耕田不足的福建省延平等府也形成了“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拋荒”的局面。浙江省的金華府、臺州府所屬各縣,也因人口逃散而生機頓減。這種現(xiàn)象越來越嚴重。到嘉靖年間,國內(nèi)各地形成了所謂“客戶多,主戶少,流竄人口遍地”的局面,使得官方屢屢遇到差丁不足,工役難興的困難。在此形勢逼迫下,賦役的改革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許多官僚、紳士認為“土地萬世而不變,丁口有而盛衰,定稅人頭稅”。 清政權建立之初,戰(zhàn)火仍在燃燒,百姓死傷流亡甚多。明末天啟三年,全國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萬人,而到清順治八年,卻只剩下三千余萬人。明萬歷年間,在冊耕地為八十多萬頃,而到清順治八年,則只剩下五十多萬頃了。山河殘破,經(jīng)濟凋蔽。且階級矛盾十分嚴重,國內(nèi)大小起義暴動數(shù)十起。清朝統(tǒng)治者為了招撫流亡,恢復和發(fā)展社會經(jīng)濟,緩和階級矛盾,穩(wěn)定社會秩序,鞏固政權,毅然拋棄了關外的賦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經(jīng)小試過的“攤丁入畝”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戶部稅役冊簿大量地毀于兵火,清政府便以僅存的《萬歷條鞭冊》為依據(jù),進行賦役的征發(fā)。在其征發(fā)的過程中,清朝統(tǒng)治者逐漸體會到了《萬歷條鞭冊》中某些“攤丁入畝”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國內(nèi)土地兼并嚴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無田者十九”。土地兼并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動,不少人丁聚而復逃,“丁額缺,丁銀失,財政徭役以丁,稽查為難,定稅以畝,檢核為易”。他們主張,“丈地計賦,丁隨田定”,即實行“攤丁入畝”,以期通過采用賦役合一的辦法來消除前弊。 土地確實是完整的、穩(wěn)定的,而人口卻是變動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攤丁入畝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穩(wěn)妥和適用。清朝也是順應晚明的這種趨勢,即本著前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為廣泛地推行“攤丁入畝”,以用田編役之法逐漸代替了里甲編審制度。清康熙年間,“丁隨糧派”或以田攤役的地區(qū),在全國全面頒行了攤丁入畝之制,飭令各省奉行。這樣,將丁役銀負擔從人口方面全面轉向土地方面,以減輕貧民疾苦,穩(wěn)定社會秩序、穩(wěn)定財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就勢在必行了。 其次,從其實施的現(xiàn)實背景來看,清朝實行攤丁入畝,始于康熙五十一年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諭令,試行于五十五年的廣東,推廣于雍正初年。當時正值康雍乾盛世,中原無戰(zhàn)爭,邊關無寇擾,國用充裕,社會安定。 著名清史專家戴逸先生認為,這一時期,清王朝在政治、經(jīng)濟、外交、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輝煌成就。他還援引美國學者肯尼迪《大國的興衰》一書中的有關數(shù)據(jù)以資說明,即“十八世紀中國的工業(yè)產(chǎn)量,占世界的百分之三十二,全歐洲也才占百分之二十三?!敝?jīng)濟史專家吳承明先生也認為,“有清一代,生產(chǎn)增長,市場繁榮,十八世紀達于高峰。十八世紀,中國與西方比,無論在國富或民富上都勝一籌,至少旗鼓相當。” 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實行賦稅改革,其目的不可能局限于一時的財政沖動,而更多的是通過賦稅制度這一聯(lián)系千家萬戶的大政的優(yōu)化,來達到長治久安;應視為一種刻意展示的政治姿態(tài)。 眾所周知,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亂”后,清王朝在中原的軍事威脅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屢遭懷疑,這就是來自那些意圖復辟明王朝的“遺老”們的非議與譏詆。要徹底孤立他們,就需要政治、經(jīng)濟雙管齊下,政治上高壓震懾,即后人熟知的興文字獄;經(jīng)濟上迂回徐進,先是頻繁蠲免錢糧,繼則“永不加賦”,借助寬松優(yōu)容的賦稅政策來固結中下層民眾,瓦解“遺老”們的社會基礎。 另外,時至康熙五十一年的清圣祖玄燁已是武功文治集于一身,自然也要彰顯政績,光大恩德。玄燁本人就曾多次向臣下標榜自己的親民愛民、體察民情。如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16年),他說:“朕四次經(jīng)歷山東,于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兇年,自身并無田地產(chǎn)業(yè),強壯者流離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溝壑?!贝文辏终f:“為民牧者若能愛善而少取之,則民亦漸臻豐裕。今乃苛索無藝,將終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為生?”后來全面行攤丁入畝的雍正皇帝也常稟承先皇遺訓,曾多次面諭群臣要勤政愛民,說他自己“勤求民瘼,事無巨細,必延訪體察,務期利民。而于征收錢糧尤為留意,惟恐閭閻滋擾,此念時切于懷”。 雍正在其繼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撫、司、道及府州縣各官分別發(fā)布諭令,要他們把錢糧征收放在所負之責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對直接征收錢糧的州縣官諭令尤嚴,指出:“州牧縣令,乃親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于錢糧,關系尤重,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前有請暫加火耗抵補虧空帑項者,皇考示諭在廷,不允其請,爾諸臣共聞之矣。今州縣火耗任意增加,視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后斷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糾參,必從重治罪,決不寬貸?!?/br> 這就是說,除了確保國家財政足額,亦強調(diào)其社會公正的維護和社會心理的引導,也就是通過寬免賦稅的的政策來營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會氛圍。 李曜如今,正需要這樣的氛圍,不僅是穩(wěn)定人心,而且還要養(yǎng)望。 養(yǎng)望養(yǎng)望,怎么養(yǎng)?坐在家里吃了睡、睡了吃,顯然只能養(yǎng)rou,要養(yǎng)望,就必須……分利于眾! 但正如之前他反問何知淺的那句話,萬民,是否包括“rou食者”?從他要行“攤丁入畝”來看,“rou食者”們顯然是不會太滿意的了。從免稅到交稅,任誰也會不滿意,除非他是圣人。這也正是李曜之前提到“尚未與王摶相公提及”的原因。 如今的李曜,已經(jīng)是隨時隨地“養(yǎng)望”了。王宗范縱然是被俘之將,此時李曜也絲毫不擺架子,不做隱瞞地道:“天下萬法,雖萬變不離其宗,但該改之時便須及時修改,如今兩稅法弊端漸顯,是到修訂之時了。我欲使天下丁稅皆免,有產(chǎn)者按田畝繳稅,上至圣人,下至農(nóng)商,均不免除。” 此言一出,別說何知淺與王宗范,便是打算“再看一看”的黃崇嘏都震驚了,下意識驚呼:“右相欲于中樞群臣、地方豪強從此決裂么?” 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六) “右相欲于中樞群臣、地方豪強從此決裂么?” 李曜聞言,朗聲長笑。他知道這句話是什么意思。 德宗時,因朝廷拮據(jù),宰相楊炎制定兩稅法,并且廢除其余名目的租稅。兩稅法即朝廷以當?shù)噩F(xiàn)有的男丁與田地數(shù)為依據(jù),劃分等級,規(guī)定分兩次于夏天、秋天納稅。而商人是以貨物總值的三十分之一,于所在的州縣納稅。其稅額,原本用錢為單位,到穆宗時以布代替。這樣一來,官僚、貴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納稅,減輕了平民的負擔,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兩稅法雖然簡化賦稅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廢除,使得戶籍持續(xù)陷入混亂,田地兼并的問題也都沒有解決。 更關鍵的問題是,兩稅法未能阻擋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權手段減稅、免稅、逃稅。此后隨著物價上升,兩稅制對平民的剝削愈來愈嚴重。再到后來,為解決財政拮據(jù)的局面,又先后對鹽、鐵、酒、礦等實行專賣制度,并且課茶稅與關稅等。結果導致物價飛騰,民怨四起,民間販賣私鹽者不在少數(shù)。而鹽鐵專賣制度也是黃巢之亂的直接原因之一。 如今在黃崇嘏等人看來,李曜的打算簡直就是與虎謀皮,丁稅全免,按地收稅本就難于cao作,而且他還要“上至圣人,下至農(nóng)商,均不免除”,朝廷上下,藩鎮(zhèn)豪強,有誰樂意?恐怕只有割rou飼鷹的佛陀才肯。 黃崇嘏見李曜大笑,略有不悅,道:“右相何故發(fā)笑?” 李曜卻不詳細解釋,只是道:“世間手段,萬萬千千,慨而論之,無非四個字。” 王宗范聽到此處也不禁豎起耳朵,卻聽李曜道:“恩威并施罷了?!?/br> 黃崇嘏卻哂然一笑,道:“那也須得有一個前提?!?/br> 李曜略微意外,反問道:“哦?倒要請教。” 黃崇嘏道:“身正不怕影子斜?!?/br>